新闻:大馬曾頒佈2次煙霾戒嚴令
星洲日報, 23 Jun 2013 我國曾經兩次因為煙霾災情嚴重而宣佈緊急狀態,即1997年9月19日在砂拉越州,以及2005年8月11日雪州瓜拉雪蘭莪及巴生港口的空氣污染指數超過500點,而宣佈進入煙霾緊急狀態(煙霾戒嚴令)。 當煙霾戒嚴令宣佈後,州災難管理與援助委員會必須採取以下的行動: ●諭令所有辦公室,不管是政府或私人界,包括工廠、園坵、建築工地及礦場,必須關閉;但不包括售賣飲食及飲料的商店、巴剎、購物廣場、藥劑行、藥店,及有需要的服務業。 ●確定所有涉及土地或轉移土地的工作都停止。 ●勸告減少私人車輛流動量。 ●關閉所有學校。 ●及時提供空氣污染指數資訊給所有媒體,要及時更新。 ●通過媒體勸告公眾留在家裡,和告知公眾需要採取的行動。 ●新聞部要確保以上資訊,在平面及電子媒體、電視或電台上持續播放。 ●執法對付露天非法焚燒的活動。 ●確定煙霾戒嚴令不涉及扣留任何人士,除非在憲法條文的特定情況下。…